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龍歡喜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穆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旭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6,30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