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50號
TYDV,111,補,350,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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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吳韋璉
被 告 吳知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
權之擔保涉訟,而原告主張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
臺幣(下同)3,000萬元,其起訴聲明雖謂:「被告應將附件所
示不動產,於民國94年5月20日…本金最高限額3,000萬元之抵押
權登記予以塗銷」,然原告既未提出「附件」,即無法特定「附
件所示不動產」究為何筆不動產,且依原告所提出之桃園市○○區
○○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系爭抵押權共同擔保之
不動產除上開0000建號建物以外,尚包括同段0-0000、0-0000地
號土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主張塗銷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其前開
不動產起訴時之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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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