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21號
TYDV,111,補,321,202206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21號
原 告 徐增


被 告 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世
被 告 廖家呈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李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暻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60,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首都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