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3號
TYDV,111,補,143,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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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沈榮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淵順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陳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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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