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1號
TYDV,111,補,121,2022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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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許原翰
被 告 廖麗卿(即陳章慶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麗卿(即陳章慶之繼承人)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
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準此
,原告代位債務人廖麗卿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與廖麗卿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廖麗卿就被繼承人
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章
慶之遺產,除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59號提存款新臺幣(下同)84
8,342元外,尚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號等
土地,其價額合計為425,175元等情,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11年
5月23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110015589號函所附遺產稅申報在卷可
按,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遺產總價額1,273,517元(計算式:848
,342+425,175=1,273,517),按廖麗卿所占應繼分比例,計算廖
麗卿繼承被繼承人遺產所受利益,而被繼承人陳章慶之全體繼承
人共有5人,各別應繼分為1/5,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5
4,703元(1,273,517✘1/5=254,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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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