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1745號
TYDV,111,票,1745,202206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745號
聲 請 人 江宥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俐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江宥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
示日)寄回本院。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