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697號
聲 請 人 賴慶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建義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表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及是否請求利息?若不請求
利息,亦應具狀表明本票提示日、不請求利息;若欲請
求利息,併請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
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
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
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聲請
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
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