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111年度,1592號
TYDV,111,票,1592,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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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票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陳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ROWANTICO ELIZABETH MANALANG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釋明債務人是否僅為一人(如為二人,請具狀表明
債務人二人之姓名,並提出其居留證號)?
二、本票原本2紙。
三、更正附表(本票票號770105之發票日為111年4月26日,
附表填載有誤)。
四、表明本票票號770105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本票票號
770105之到期日為111年2月26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
記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
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
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
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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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