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62號
TYDV,111,監宣,62,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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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邱浩展

代 理 人 賴郁樺律師
關 係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張錦麗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廖心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邱浩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受監護宣告人邱浩展之監護人。指定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邱浩展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係中度身心障礙者,自民國97年間 由其祖父母安置在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下 稱方舟養院)迄今,因聲請人之祖父自105年亡故後,改 由祖母為主要聯絡人,但祖母從110年5月開始失聯,聲請人 之親生父母亦聯繫不上,聲請人無其他親友可以擔任聲請人 之監護人。聲請人因身心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 規定,請求裁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關係人新北 市政府社會局為聲請人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方舟養院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 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 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 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 院斟酌,同法第1110條、第1111條亦有明文規定。復按法院 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 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同法第1111條之1亦 規定甚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身 分證影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親屬系統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函等件為證。嗣經本院前往聲請人所在方舟養院 勘驗聲請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周孫元診所所屬醫師林 佳琪面前點呼聲請人年籍等資料,聲請人可回答姓名,但無 法回答幾歲及社工姓名,且答非所問等情;另據聲請人代理 人在場表示:聲請人之祖父亡故,父母失聯,祖母於110年 間來電表示希望機構好好照顧聲請人後即失聯。因聲請人表 達有障礙,有監護宣告之必要,故為本件聲請等語,此有本 院111年5月20日訊問筆錄可參。復經鑑定人林佳琪醫師對相 對人實施精神鑑定後,其鑑定結果略以:㈠個人史及相關史 :邱浩展(以下簡稱邱員),26歲未婚男性,現住方舟教養 院。出生時,生父母未結婚。邱員由生父之養父母扶養長大 。平日與祖父母同住,出生發育遲緩。智能發展差,語言能 力與操作能力皆低於一般人之平均水準差。學歷為桃園啟智 學校高中畢業。工作史不詳。邱員領有96年9月11日鑑定中 度智能障礙之殘障手冊。因照顧需求,於97年由養祖父協助 安置於方舟養院迄今。養祖父於105年因病過世,養祖母 和生父失聯。平日邱員在教養院可以自行活動自己吃飯、工 作人員督促協助下沐浴更衣等基本自我照顧能力。大小便可 以控制,但大便完需工作人員協助清潔衛生。平日話多,注 意力不集中。情緒時常失控,常和其他院生起衝突,需工作 人員勸導仍會有情緒激動的反應。曾因情緒亢奮,出現 破 壞行為,至精神科接受評估治療。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躁 症發作。因精神症狀明顯,曾多次安排至精神科病房住院治 療。精神科病房出院後,情緒症狀僅能維持短暫時間穩定, 無法適應教養院内生活。於106年至109年間,大多時間都是 在精神科病房住院治療。109年6月後,情緒症狀較為穩定, 未再有精神科病房住院紀錄。目前於教養院中生活,仍需持



續使用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等多線藥物治療。平日會 主動和院生和工作人員說話互動,對陌生人好奇,會想主動 說話或要東西,常會亂拿其他院生東西。目前食慾睡眠正常 ,無特殊身體疾病史。認知功能不佳,手眼協調差,會手抖 和出現流口水的表現。情緒還是常出現激動無法控制的狀況 ,有時需要單手約束幫助其控制行為。注意力和短期記憶力 差,思考内容貧乏,多為過去片段記憶跟抱怨親戚不 探視 ,對車子相關内容有興趣會自說自話,會罵髒話,話量多不 容易打斷邱員說話。可參加治療活動,無工作能力。㈡理學 檢查:體型中等,外觀無明顯異常。手抖,流口水。㈢精神 狀態檢查:意識清楚。注意力不集中;外觀整潔;面對陌生 人,顯得好奇,會主動說話;態度主動;詢問個人資料,可 回答名字但對其他基本資料無法正確回應。言語經常跳題, 内容貧乏。可以認得教養院院長,護士和社工但說不出姓名 ,思考流程會有岔開,迴繞現象,内容貧乏。社會判 斷力 及算數能力嚴重缺損,識得手機,但無法描述功能。認得百 元和五百元鈔票,知道可以拿來買東西,但無法計算金錢。 定向感及短期與長期記憶差,不知道年月日,知道自己在方 舟教養院但無法回答所在地方地址,無法回答自己生日和身 分證字號。手眼協調度不佳,會簽自己名字,但字跡歪斜。 識字能力差,看不懂〝請閉上眼睛〞。無明顯的幻覺 妄想。㈣ 日常生活狀況:1.日常生活自理情形:可以自行吃飯,可控 制大小便,但大便需工作 人員協助清潔。2.經濟活動能力 :無經濟活動能力。3.社會性活動:可與人主動交談互動, 但說話跳題,内容貧乏。無法獨立外出,無與陌生人之社會 性活動能力。㈤鑑定結果:邱員符合中度智能障礙及情感性 精神病之精神科診斷。因此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 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已達不能之程度等 語,此有周孫元診所111年5月25日元字第11100000165號函 及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4頁 )。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精神障礙狀態及心智缺陷之程度等情 ,並參諸上揭精神鑑定報告書之意見,認聲請人業因中度智 能障礙及情感性精神病之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符合受監護宣告 之要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法宣告聲請 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院依職權囑託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進行訪視,其訪視後 所提出之訪視內容及建議略以:聲請人即相對人本人,關係 人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為相對人安置機構之主管機關,關係人 方舟養院為聲請人安置機構。聲請人現安置於方舟養院



,由安置機構人員協助照顧聲請人日常生活起居、安排 就 醫、協助服藥、保管聲請人重要證件與印章及協助聲請人處 理個人事務。目前聲請人每月新臺幣1萬7千多元安置照顧費 ,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全額補助,而聲請人購置生活用品、 健檢費、醫療費及微型保險等開銷,均由安置機構依賴募款 收入支付之。據方舟養院社工表示,因目前無親友願意協 助處理聲請人日後的醫療與照護需求,故同意選(指)任聲 請人居住地之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或戶籍地之新北市政府社會 局擔任本案監護(輔助)人,亦同意由方舟養院擔任本案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綜合評估,聲請人受照顧狀況,與 方舟養院社工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建 請鈞院函文徵詢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之 意見,以聲請人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 合裁量之等語,此有該公會111年3月24日桃林字第111251號 函所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 告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為聲請人戶籍所在 地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主管各項社會福利業務,經驗豐富 ,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工人員從事相關業務,由其擔任聲 請人之監護人,自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選定新北市政府 社會局為聲請人之監護人。
五、關於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指定由關 係人方舟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 自97年起即經安排入住方舟養院接受照顧至今,該機構對 於聲請人之財產等狀況應有所了解,由該機構會同開具聲請 人之財產清冊,應屬適當,且該機構亦同意擔任,具有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意願,爰依前揭規定,指定方舟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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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