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1年度,59號
TYDV,111,消債聲,59,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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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饒瑞婷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饒瑞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 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45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消債條例 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在卷可稽(見消債職聲免卷第63至66頁、第85頁),經核相 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向本院聲請 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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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