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1年度,59號
TYDV,111,消債清,59,202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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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宜平
代 理 人 葉智幄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0年綜合所得資料。
二、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 有,其期間、金額。
三、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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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