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20號
TYDV,111,法,20,202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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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李路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溢
恩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桃園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溢恩堂如附件所示條文,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 桃園市中華基督教浸信會溢恩堂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1 1年5月27日經第12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 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 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第12 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修改前後之捐助章程、 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聲請人身分證件 等件為據。觀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現行條文欄所示捐助章 程條文,係修正董事會組織之事宜,核屬完備財團法人之組 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 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又聲請人 為該法人之董事長,自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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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