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賴輝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 對人施宛廷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借款金額、 最高限額設定金額、尚欠餘額等)、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 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經本院民國 11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11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 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