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990號
PCDV,94,除,1990,2005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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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990號
聲 請 人 誠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68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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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9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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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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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軍順食品有│第一商業銀│94年8月5日 │106,521元 │JS0000000 │ │
│ │限公司吳永│行五股分行│ │ │ │ │
│ │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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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浩漢食品廠│第一商業銀│94年8月5日 │71,015元 │HH0000000 │ │
│ │有限公司吳│行五股分行│ │ │ │ │
│ │永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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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