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942號
TYDV,111,司繼,942,202206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張國權律師

被 繼承人 何睿紘(亡)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二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拾萬元,由被繼承人何睿紘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陸元,由被繼承人何睿紘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何睿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 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 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 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 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 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 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末按遺產管理人 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 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7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何睿紘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聲 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0年司家催字第66號裁定對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現被繼承人不動產已拍 定將進行分配程序,爰就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管理 費用及報酬,請求核定被繼承人遺產之管理報酬及管理期間 所墊付費用3,016元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07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何睿紘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0年 度司繼字第207號、110年司家催字第66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 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且被繼承人所 有桃園市○○區○街段000地號土地及座落前開地號土地上之建 物均已拍定等節,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影本為



證,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茲本院審酌遺產管理 人執行職務複雜之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包 括公示催告、搜索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 產稅、查明集保股票資料、開庭、被動收受強制執行程序與 各項非訟程序之公文等事務,復參以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尚未 屆滿,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僅歷時1年多,及後續尚有其 他遺產仍待管理等一切情狀,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 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 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元,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10 萬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 墊付之費用(含聲請公示催告、戶籍謄本規費、郵資及交通 費等)總計2,016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影本在卷可 稽,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非 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 ,已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