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128號
TYDV,111,司票,1128,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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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林正文朱苑誠裁
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 院民國111年4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提出 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查報相對人璽寶企業有限公司是 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5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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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璽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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