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劉家瑜
債 務 人 林榮斌(即林嘉冠之繼承人)
陳秋屏(即林嘉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嘉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四二計
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八四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