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857號
TYDV,111,司促,5857,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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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857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若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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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