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桃迦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簡忠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嚴濬辰、程善茹 (原名:陳瑜婕 )、黃志
豪、李志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為債權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借據上載借款人非台端)
。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非同連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