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735號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寶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申請使用台端服務時留存之資料 影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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