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574號
TYDV,111,司促,5574,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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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陳秀英(即夏菁婕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黃陳秀英為夏守珍之母之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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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