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8號
TYDV,111,司,18,2022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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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高瑞奇



相 對 人 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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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固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大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