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翁志誠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人 欄位應更正為中國信託…(依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發票人 填載)】。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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