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1年度,122號
TYDV,111,催,122,202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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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翁志誠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發票人
欄位應更正為中國信託…(依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發票人
填載)】。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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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