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111年度,118號
TYDV,111,催,118,2022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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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催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張港生(即張恒業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重新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
○○○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
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
律責任。註:聲請狀之繼承系統表漏載被繼承人姓名)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
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㈣、請敘明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正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
(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及印鑑證明。
㈤、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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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