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891號
債 權 人 元弘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雲志、廖琇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雲志、廖琇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分期付款明細表(分別列明總金額、每期應繳金額、期
數、已繳金額、尚欠餘額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