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6788號
TYDV,111,促,6788,2022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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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788號
債 權 人 莊博淳
非訟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梁露尋(原名:梁紀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 他足以釋明得向梁露尋(原名:梁紀芃)請求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文件(如借據、本票等),亦未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 償期之文件,復未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 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 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嗣債 權人雖具狀更正請求金額,並敘明兩造已達成和解協議,債 務人同意每月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1,000元云云,然 債權人亦陳述因不慎遺失和解契約書,故無法提供;又債權 人於聲請狀陳報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 34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雖載有告訴意旨即本件債權人稱 債務人向伊借款930,000元云云,惟此係債權人單方陳述, 且債務人亦辯稱因其在理容院工作,認上開金額非借款而係 債權人給其之紅包或小費等語,足見債務人並未承認上開金 額係借貸關係;另聲請狀陳報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偵字第18545號不起訴處分書雖載有告訴意旨即本件債權 人稱兩造達成和解,債務人未履行和解契約之每月給付1,00 0元云云,然債權人未提出足資認定債務人應履行和解契約 之每月給付債權人1,000元、迄今扣除債務人已還款金額仍 應給付155,000元之和解契約書或其他釋明文件,亦未提出 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職此,債權人



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 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給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 ,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 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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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