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6788號
TYDV,111,促,6788,202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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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788號
債 權 人 莊博淳
非訟代理人 張少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露尋(原名:梁紀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梁露尋(原名:梁紀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得向梁露尋(原名:梁紀芃)請求
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四、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
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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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