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863號
PCDV,94,除,1863,2005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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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源祥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8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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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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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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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源祥真空科│彰化商業銀│94年7月31日 │245,700元 │0000000 │ │
│ │技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甲○○ │公司南新莊│ │ │ │ │
│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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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祥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