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666號
債 權 人 史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雅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王雅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債權人敘明是否已支付本件請求金額,並請提出符合
本件請求金額之發票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