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6533號
TYDV,111,促,6533,202206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533號
債 權 人 黃睿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睿布黃蘇金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睿布黃蘇金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
等)。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