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846號
PCDV,94,除,1846,200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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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泰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3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官 邱靜琪
法?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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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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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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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博飛印刷事│華南商業銀│94年6月5日 │16,580元 │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公司積穗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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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泰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