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6499號
TYDV,111,促,6499,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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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499號
債 權 人 洪瑋伶
非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暐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徐暐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徐暐捷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
件影本(如借據、本票、載有兩造姓名之存摺帳號暨符
合本件請求金額之匯款明細等)。
四、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五、請提出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
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
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債權
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
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
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
採據)。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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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