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94號
債 權 人 曹昌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清彥即懷寧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懷寧醫院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吳清彥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
二、釋明本件係依據借貸或票據關係請求?若係依據借貸關
係請求,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三、請提出請求利率之依據,並釋明之(若無法提出,依據
借貸關係請求,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
息;若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改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利息)。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