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6376號
TYDV,111,促,6376,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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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6376號
債 權 人 廖怡儒

債 務 人 黃裕峯即寶峰商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裕峯即寶峰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寶峰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黃裕峯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敘明債權人於寶峰商行任職之起迄期間,並提出債權
人之勞保加退保資料、薪資所得清單證明暨匯入債權人
帳戶之資料影本。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足資證明之
資料影本(如債權人離職回溯六個月之平均薪資證明、
111年4月份薪資單、資遣費計算之依據等)。
四、請提出債權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影本。
五、請提出寶峰商行已歇業之釋明文件影本。
六、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
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併請提出債務人收受催告函
後之覆函。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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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