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87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榮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郭榮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釋明文件影本
。
三、請提出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收訖或匯入債務人帳戶之符合
本件貸款金額文件影本。
四、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
,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
息、違約金、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五、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貸款約定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
期限利益?及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
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
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