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83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林楷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良正、郭品婕(原名:郭宣伶)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良正、郭品婕(原名:郭宣伶)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二、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債權人應提出債務人簽章確認
已「收訖」新台幣(下同)5,580,000元借款本金之書
面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文件。
三、本件違約事實究為何?究該當兩造契約何一條項款而屬
違約?是否喪失期限利益?是否應事先催告始生效力?
若是,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若否,亦應敘明其依據之
契約項款為何?
四、釋明請求金額4,182,802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
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
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
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
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
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
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
號判例)。3、如係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
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
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
六、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