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11年度,5701號
TYDV,111,促,5701,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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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5701號
債 權 人 陳博仁
債 務 人 FIGUEROA KURT JAIME BALQUIN(觀克特)

AGUADO EDGARDO JR LOZADA(卡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AGUADO EDGARDO JR LOZADA(卡多)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FIGUEROA KUR
T JAIME BALQUIN(觀克特)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
民國111年5月10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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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