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促字第5155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周紋如
債 務 人 周廷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紋如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玖佰
玖拾玖元,及其中壹萬貳仟零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陸佰零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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