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55號
債 權 人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債 權 人 周紋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廷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債權人各別對債
務人請求,依法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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