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0年度,8號
TYDV,110,重訴更一,8,2022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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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8號
原 告 陳秀霞(即陳干同承受訴訟人、陳秀月承當訴訟人


陳干孝
陳得榮
陳得華
蔡陳美惠

陳美麗
陳美足
游文傑(即游陳愛玉承受訴訟人)

游秋陽(即游陳愛玉承受訴訟人)

文玲(即游陳愛玉承受訴訟人)

游昱慧(即游陳愛玉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魏雯祈律師
原 告 陳阿敏(即陳干信承受訴訟人)

陳秀春(即陳干信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
陳秀芬(即陳干信承受訴訟人)

陳秀蓮(即陳干信承受訴訟人)

陳忠厚(即陳干信承受訴訟人)

陳聖耀(即陳干信承受訴訟人)

陳雅娟(即陳干信承受訴訟人)

陳澤名(即陳干信承受訴訟人)

追加 原告 陳美鳳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0號0 樓
被 告 陳清肇
上列 1 人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力瑄律師
被 告 陳清宏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0○0 號
邵陳美玲
陳美珠
陳美瑛
陳美卿

陳美莉
張吳錦慈
吳錦

林吳錦敏

吳錦
吳錦

吳陳

吳啓得
吳燕輝
吳雅慧
吳浩維
吳怡妮
徐政榮
徐政光

徐政
徐政


黃徐信
徐仁潔(兼李玲雅承受訴訟人)
住0000 Forestglen Ln San Dirnas, CA 00000

徐仁瀚(兼李玲雅承受訴訟人)

葉燕華
葉華蓉
葉富美
葉明智
蔡豐澤
蔡昇穎
蔡昇熹
蔡佩君
蔡佩蒨
吳希敏
李吳慧瓊

吳慧善

姚正信
黃于瑄
上列 1 人
法定代理人 賴焜昌
被 告 黃建華
呂學鎮
黃文達
黃美玲

呂美惠
黃世達
黃詩邦
黃麗珠
黃志文
黃宜君

黃宜菁
陳美蘭
吳肇志
楊吳玫媛
吳玟嬡
吳玟卿
黃吳玫秀
吳娳娜
吳啓雄
吳俐俐

吳啓川
黃億安
胡萓芳
黃宥綸
黃泰瑋
居新北市○○區○○里0鄰○○路0段 000號0樓
陳美鳳(即吳啟誠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吳宛君(即吳啟誠承受訴訟人)

吳玉君(即吳啟誠承受訴訟人)


毛彬旭(兼吳慧玲承受訴訟人)

毛彥婷(兼吳慧玲承受訴訟人)

姚玉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0 樓
楊昭容 (即徐聖峰承受訴訟人)

李春英 (即吳延欽承受訴訟人)

吳弘中 (即吳延欽承受訴訟人)

吳心潔 (即吳延欽承受訴訟人)

陳麗雲 (即吳肇基承受訴訟人)

吳碩旻 (即吳肇基承受訴訟人)

吳碩晏 (即吳肇基承受訴訟人)

吳靜宜 (即吳肇基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追加陳美
鳳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美鳳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 遺產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 1151 條所明定。部分繼承人未 經他繼承人同意而占有繼承之公同共有財產,構成不當得利 ,其債權仍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債權人起訴 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應依同 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 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 ,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二、原告主張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陳干萬及其父親陳樹生名義向第三人承租耕作 ,實際耕作者為陳干萬,系爭土地於民國42年5月31日經政 府辦理放領,竟以已亡故之陳樹生為承領人,並辦領放領移 轉登記,而陳干萬亦於61年10月3日死亡,應由原告及陳美 鳳繼承系爭土地,惟系爭土地因上開錯誤而繼承登記在陳干 萬及其他兄弟姐妹之子女名下,爰依不當得利及繼承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及陳美鳳。 原告上開請求,核屬行使公同共有權利,應由原告與陳干萬 之其他繼承人全體向被告起訴,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原 告聲請追加陳美鳳為原告,經本院通知陳美鳳表示意見,惟 陳美鳳未表示意見,依上說明,原告聲請裁定追加陳美鳳為 原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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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