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14號
TYDV,110,重訴,114,202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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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劉邦澄
即 被 告 號
劉邦湖
劉佳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地:桃園市○○ 區○○○路○段000號4樓之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邦坤姜玉琴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8萬 1,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萬9,46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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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