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96號
TYDV,110,訴,596,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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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林凃懿玲(即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林智偉即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智耀即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林承濂即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慧即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凃懿玲、林智偉林智耀林承濂林美慧為被告林清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清吉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1年5月7日死亡, 而其繼承人為林凃懿玲、林智偉林智耀林承濂林美慧 等5 人,有卷附之除戶戶籍資料、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可稽, 惟該等繼承人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 裁定命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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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