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林奇盟
訴訟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劉楷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所載「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零陸佰捌拾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零柒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