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鋼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銓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夏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
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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