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118號
TYDV,110,建,118,2022061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森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88元。爰依上 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1/1頁


參考資料
禾森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