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川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筱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瀞慧
劉智麟
劉易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離婚等」之記載,應更正為「分割遺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家事 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