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95號
TYDV,110,家繼訴,95,2022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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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川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筱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瀞慧
劉智麟
劉易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 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 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111年5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450元,該裁定於同年5月17日送達於上訴人,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家 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依首揭法 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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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