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43號
TYDV,110,家繼訴,43,2022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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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運張


視同上訴
即 被 告 黃秋美


黃世耀
黃虹茜
黃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黃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以被上訴人即原告於本院主
張分割遺產可得部分為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萬4,802
元(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之被繼承人彭黃秀蘭遺產價額1,321萬9
,208元×被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之應繼分1/4 =330萬4,802),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萬6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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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