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峻 律師
陸怡君 律師
被 告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智永
被 告 陳志士
劉家成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謝允正 律師
楊家寧 律師
被 告 邱連春
李鳳秋
胡義福
蔡金秀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大正 律師
被 告 陳仕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壬宏 律師
被 告 梁世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被 告 陳寬豪
呂國成
卓傳陣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育玫 律師
被 告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炳章
被 告 林志隆
邱繼盛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 律師
被 告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谷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為「陸怡君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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