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92號
TYDV,109,訴,1392,2022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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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上 訴 人 韓中荷
被 上訴人 馮佳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補正「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6月1日寄存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 納補正,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 ,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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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